2015年1月11日 星期日

論工作權保障與性別平等之實踐-以《性別工作平等法》為例

研究動機:

  綜觀《性別工作平等法》的立意、立法記錄與行政院主計總處有關就業、失業之統計數據,可得知我國女性勞動人口的就業比例與平均薪資所得皆落後於男性受雇者,追根究柢係於性別歧視所造成的不友善就業環境,使得女性因性別差異與親職成本的負擔之下,未能與男性享有平等的工作權。筆者認為,性別間工作權的不平等,係對於中華民國部分國民基本國民權利的排擠。據2013年內政部戶籍人口統計資料,女性人口已首度高於男性人口,從性別平權、親職分配問題與國家發展長計而論,審視《性別工作平等法》對於性別平等保障之成效刻不容緩。


論題:

  1. 工作權的平等何須落實於性別之間?
  2. 《性別工作平等法》是否有助於性別工作權平等之落實?

摘要:

  中華民國憲法保障人民的工作權,以及在法律上權利、義務平等之地位,惟因性別差異與性別歧視,使得不同性別者未能有相同就業機會與公平合理的就業環境。本文試討論國家保障人民平等工作權之意涵,並解析因性別差異、親職責貸如何造成女性受雇者工作權之不平等,及其連鎖、深化的性別不平等關係,說明實踐性別實質平等措施的重要性。
  《性別工作平等法》作為我國落實性別工作權平等之政策工具,所擔負的使命在於保障不同性別間平等的工作權利,以及性別能力平等意識的型塑。本文第三部分除梳理工作權平等與性別平等之影響關係,同時將檢證《性別工作平等法》條文內容對於上述環節問題之處理。然而,以促進生育為導向的工作權平等措施,保障的對象限縮於具有生育能力雙薪家庭,對於單親家庭、單薪家庭以及多元性別之照顧力有未逮,亦未能確保不同性別平等的親職負擔與平等工作權。文末希冀從國家人口永續的角度提供《性別工作平等法》可能的修正方案,平分性別間之親職負擔,並降低勞動人口之家庭照顧成本,使性別平等自工作與親職選擇間解套。


大綱:
一、前言

二、國家何以保障人民工作權平等?
(一)   保障工作權平等的意義
(二)   性別差異對工作權的影響
(三)   實踐性別實質平等措施的必要
三、工作權平等與性別平等的相關性
(一)   性別平等與親職分配
(二)   親職分配與工作權平等
(三)   工作權平等與性別平等
四、促進生育為導向的工作權平等措施
(一)   誰是《性別工作平等法》保障的對象?
(二)   生育權利的保障與女性自主選擇權
(三)   親職成本平分與公共化的可能
五、結論


關鍵字:工作權平等、性別平等、親職分配、《性別工作平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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